Friday, September 11, 2009

民主制度与公务员操守

轻弹浅唱:民主制度与公务员操守
2002/03/13 17:09:18
●林怀龙

在国会民主制度下,国家立法、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,各司其职,各尽所能,互不干涉,期达最高效率,以孚民望。

人民通过宪法所规定的民主选举选出国会议员,组成立法机构,根据人民愿望,订立国家法律。获国会多数议席政党组织政府,委任内阁部长,设立行政机构;依照既定规则,委任或聘请行政人员;根据内阁所通过的决策,执行国家日常事务,以应付人民的需求,以照顾人民的福利。

司法则依法审案判案,不受任何势力的干预,完全独立行使神圣职权。这种法治制度,便是目前世界上最符合人民愿望、最受欢迎的政府体制。

由国家元首通过首相委任部长而组成的内阁,所决定推行的计划或行政方针策略,应该是代表多数人民的意愿。内阁决策一旦颁布生效,全国上下的公务人员必须遵照执行,不得存有异议,更不应该存有抵制或颠覆的意念。但是,公务员也是人民,他们也有对政府施政持有意见的权利,只是他们的意见不应该在执行政府决策时反映出来,他们只能在选举时通过选票表达意愿。

最近,政府规定公务员签署行为守则协议书,其主要目的与作用,便是要提醒公务员,必须遵守政府的决策与训令执行任务,不能有乖离政府决策的态度或行动。一些经常与政府部门有接触的朋友,感觉到最近几年来,有迹象显示公务员对政府某些施政决策不很满意,而在执行任务时发出怨言。

这种情况在表面十分民主,内中却另有乾坤的施政看来,公务员的反常表现是可以理解的。但这种情形如果持续下去,不但对公务员本身不妥,对执政者也不利。因此,政府采取签署行为守则协议书的行动,目的便是为了杜绝公务员这种不满心态的表现。

公务员服从政府,忠于职守,应该是理所当然;即使对政府有所不满,也不应该在工作上表现出来。过去有位部长的秘书,在其党内意见分歧,便利用执行任务的方便去颠覆他的主人,使到部长遭受各方面的误解和批评。知者认为秘书的行为不对,既食其禄当效其劳,如果不能相护则应辞职另谋高就,吃里爬外,非君子所为。那位秘书最后果然没有好结果。

政府要公务员签署行为守则协议书,有人评为多此一举,倘若只是为了压制公务员,使“知而不鸣”,普通人民又“不知不鸣”,而让“不平”的现象长久维持,那就不是好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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