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unday, September 13, 2009

议员违纪与政党尊严

议员违纪与政党尊严

天窗亮话: 议员违纪与政党尊严2002/12/05 17:12:36 南洋言论 ●林怀龙

槟城州议会在上月下旬,当会议接近尾声时,反对党议员罗兴强临时动议,要求外环公路计划暂时展延至沿海公路完成后才考虑进行。动议既然是由反对党提出,不论青红皂白,执政党议员皆须反对否决。 槟州议会反对党所提出的这项动议,执政的国阵成员党巫统与民政行动一致,另一成员党马华的10名州议员,4名投反对票,4名不在场,2名投弃权票。前者无事,不在场者不究,后者则犯党纪,引起轩然巨波。副首相最先表示不悦,声明严犯党纪,须面对包括开除的处置;国阵高层下令州国阵主席及党鞭提呈报告;民政中层领袖则敦促开除;马华中层领袖企图说项解围,高层声称要听取报告了解情况,然后决定所要采取之行动;巫统最高理事会议决应开除该两名投弃权票之议员。 该两名议员到底“命运”如何?经过马华会长理事会议决,交由党纪律委员会调查方决定应采取的行动。 照理,党者,必然是集志同道合者为一伙,为共同目标而谋事。所谋何事,党内先计划,讨论,大家有表达意见的机会,特别是那些要代表党在议会中参加辩论或表决之议员,应该先充分了解所谋事项的详情;只要是党中多数人的意愿,即使议员本人不同意,也必须在议会中与党领袖及其他党内同志采取一致行动。绝对不能为了哗众取宠而标新立异,更不能以凭“良知”作为党同伐异的理由。因为这理由能成立,则党内其他同党议员便等于失去“良知”,便不是志同道合,有“良知”议员便应该即刻离开这些失去“良知”者,以便彻底展现自己的“良知”。 丁州议会亦有弃权先例 谈到过去先例,沙巴州民政党议员江汉明在表决通过某项州立法时(不是临时动议),因弃权而被民政党开除党籍;最近丁加奴州执政的回教党在议决通过回教法时,身为州反对党的巫统议员1名不在场,3名弃权,但3名弃权者并未闻有因此而被巫统采取纪律行动。 马华总秘书陈祖排博士说,这两名议员应该被采取怎样的纪律行动,是马华的事,他人无须越俎代庖。我们也相信,只有马华党章,才有开除党员的条文规定;国阵可能有开除所属成员党(包括马华)的章程条文,但没有开除所属成员党党员的条文。 国阵成员党在马华还没决定如何执行其党纪之前,其他政党已急不及待地未审先判。 成员党事前该达致协议 假设槟岛外环公路工程计划,成员党都有机会参加意见及议决,成员党的议员已经被关照或被说服须遵照计划进行,不得展延,则执政成员党的议员必须行动一致;即使有些人民反对,执政党议员不但不应该媚众就俗,还应该尽责向人民解释,以说服人民支持政府的计划。 假如国阵以正常程序处理所要进行的各项计划,成员党有任何议员犯纪,其所属政党没有采取应有纠正或防止行动,等于纵容党员违纪而损害国阵形象,则有关政党必须负责作出交代。国阵成员党之间如能互相尊重,照顾彼此的尊严,则党给人民的形象必然更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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